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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不課徵,非屬銷售額範圍,收取之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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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的最新解釋令是一項重要的政策更新,它讓營業人在處理因買方延遲付款而產生的「法定遲延利息」時,不需開發票且免於營業稅的課徵。這樣的變更對於許多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利好消息,特別是在財務管理和稅務規劃方面。

重點整理

  • 法定遲延利息不課營業稅:依據最新的解釋令,當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收取遲延利息時,這部分收入免於營業稅的課徵。這是基於最高行政法院的一項判決,該判決認為法定遲延利息不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因此不屬於應課營業稅的範疇。
  • 避免稅務規避的監管:雖然法定遲延利息免稅,但財政部明確表示,若有企業試圖透過設定不正常的遲延利息條件來規避稅務,如刻意壓低貨款或約定不合理的高利率,國稅局將會針對這些個案進行審查和處罰。 
  • 金融業的利息收入本質上是其業務的一部分,因此與營業人因買方遲延付款收取的遲延利息性質不同,這項新令並不適用於金融業的利息收入。
  • 所得稅的處理:在B2B交易中,買方給付遲延利息時的所得稅扣繳規定也有所調整,回歸到一般的扣免繳申報規定,這意味著買方在支付遲延利息時需要遵循相關的稅務扣繳程序。

新聞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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