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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簽證

會計師簽證就是將公司一整年的財務報表編好後,再請會計師查核財報的真實性,並且做適當的調整,再將專業意見表示在查核報告中,又分為財務簽證及稅務簽證。還有一種叫資本簽證,就是在企業新設立、增減資等,資本有變化的情況下,需要由會計師出示相關簽證報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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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事項
  • 資本額登記不實之法律責任(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 設立登記之期限(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 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未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登記,處 1萬元 以上 5萬元 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87條)

所需財務簽證之情形:

  •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營收超過1億元或員工超過100人

  •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所需稅務簽證之情形: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 銀行業

  • 信用合作社業

  • 信託投資業

  • 票券金融業

  • 融資性租賃業

  • 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 期貨業及保險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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