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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借人稅籍登記、開公司行號,國稅局開出補稅單,是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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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先生(化名)民國99年買下弟弟在新竹的房地,除了所有權移轉,一切都沒變,還是弟弟一家住著,就這樣過了十年。110年北區國稅局設算租金收入,一坪月租算378元,要求尤先生補109年度綜所稅1,445元。怎麼十年沒事,現在有事?

雖然涉及的稅額很小,但作為公眾人物,尤先生不希望留下汙點,他提起訴願。他表示,真的純借住,沒收租。國稅局和財政部相信他沒收租,但財政部今年7月駁回訴願。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但類似尤先生這種「借住」案子例外。

借住弟弟的房子是前店、後住家,住家部分,同意無償借住,沒有設算租金,只有做生意的前店部分設算租金。

為什麼「無償借住」不適用收付實現制?因為所得稅法明定。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誰是他人?施行細則定義了,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簡化一點,房地借給他人使用,要設算租金課稅。

真的是「無償借住」怎麼辦呢?高雄國稅局官員說,可以來向國稅局更正,把設算租金補稅給消掉。「這類更正案件不少。」其中以借設戶籍的最多,「多是為了學區、為了小孩上學。」

官員強調,「無償借住」要納稅人提出事證主張。納稅人不主張,會就這麼被補稅。

納稅人只是口說,國稅局會很為難。官員說,就有納稅人口頭說明,朋友的小孩上某某學校,借他的房子設戶籍,單小孩設籍不行,學校不接受,學校要求父母要一起,於是小孩的父母也跟著設籍。只設籍,人沒有住在那邊,沒住,當然就沒收租金。

沒收租金還真的不容易舉證。國稅局會要求提供一些資料,官員說,例如附上學籍資料,或者附上學生證等,或者證明小朋友一家沒住那邊。

無償借住可公證

真住那邊,沒收租金,像尤先生借住弟弟那般,怎麼辦?官員說,最好的方式是去公證。房地所有人和借住者簽定無償借用契約,契約中註明幾年到幾年,找兩個證人,然後向法院申請公證。申報綜所稅時,附上經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即可。

官員說,住家可以無償借住,非住家不行。尤先生被設算租金,是因為那4.66坪是借給弟弟做生意。

弟弟開公司,公司的地址、營業稅稅籍登記地址,都在那4.66坪處。本來是自己的房地,後來需要資金周轉,房地賣給哥哥,公司地址和營業稅籍都沒有變更,仍在原址。

後來生意越做越好,4.66坪的地址成了營業稅總繳地址,六家分支機構的營業稅都在北區國稅局總繳,一年營業額上億元。

北區國稅局還去查了這4.66坪的房屋稅,因為早在98年就設營業稅籍,房屋稅自此一直都是適用營業用的房屋稅率。

那4.66坪被北區國稅局按標準租金設算租賃所得。

租金設算標準分住家用跟非住家用兩種,租來住的,財政部每年公布,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算,各縣市、各行政區會有差異。租來做生意的,由各國稅局查核各地租金水準訂定,每年報財政部核定,非住家用的標準沒有公布,外界不清楚那「標準租金」是多少錢。

尤先生能質疑的,大概只有質疑設算租金太高。尤先生必須舉證,例如舉出附近實際租金有更低的。

而針對這點,當訴願之前的復查案成立,北區國稅局就已經提出數據,指出鄰近房租有一坪月租905元、1,419元、3,165元、5,000元,算尤先生一坪租378元「已屬偏低。」

小蝦米也被查?
回答一開頭的問題,怎麼十年沒事,現在有事?財政部啟動不動產稅專案查核至今,原本只是查炒房、查大房東,但效益漸漸擴大。類似尤先生的案件不只發生在北區國稅局,各國稅局都有。甚至已波及到地方稅,包括地價稅、房屋稅。

國稅局查大房東租賃所得,最早是查擁房十戶以上,後來降到五戶以上,查核手法之一是比對設籍,比著比著,當然也會查核到五戶以下者。如果設籍的人不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高雄國稅局官員說,依規定設算租金收入課稅。

地方稅局查地價稅和房屋稅時,現在會連結到國稅局的租賃所得檔,一查,有收租金,就不再適用自住用的稅率。

 

國稅局算給你看

前店樓地板面積4.66坪,北區國稅局給算一坪月租378元,一年租金2萬1,138元,扣除43%的費用率,租賃所得1萬2,048元。

756元×4.66坪×12個月×樓層折減50%=設算年租金補2萬1,138元

設算租金2萬1,138元×(1-43%費用率)=1萬2,048元設算租賃所得

尤先生109年綜合所得總額約180萬元,適用12%稅率,補稅1,445元。

2022/11/14 13:46:45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摘自:(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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