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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主注意 團購品放自新冠疫情帶動團購商機,稅務局官員提醒,團購主如果將團購品放在自宅供會員取貨,使用部分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若房屋原本是供自住住家使用,房屋稅將會增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置放待售團購商品已具倉庫性質,該使用部分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官員說,團購主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否已向國稅局辦竣營業稅籍登記,只要有使用房屋置放待售團購商品或是以自有或承租方式設置團購店面,供特定會員或不特定民眾購買取貨,納稅義務人應就該使用部分面積,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摘自:(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