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營所稅與綜所稅申報,5點整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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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提醒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經營者,雖然這些事業需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但實際上並不需要繳納營所稅。這些事業的所得將被視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的個人營利所得,並需在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申報時一併申報。納稅人應特別注意這些規定,避免漏報導致補稅和罰款。

營所稅結算申報規定的變化

自2018年起,《所得稅法》明確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和合夥組織需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然而,這些事業並不需要計算和繳納應納營所稅額。這些營利事業的所得被歸為個人營利所得,必須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按照規定併入綜所稅課徵。

申報時需注意的事項

國稅局提醒,這類營利所得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人應根據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上的全年所得額,自行申報這些營利所得,以免因為漏報而遭到補稅及罰款。

實例說明

例如,甲君是A商號的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了2022年的營所稅結算申報。然而,甲君在申報當年度的綜所稅時,漏報了取自該商號的100餘萬元盈餘。經國稅局查獲後,甲君被要求補繳稅款並受到罰款處分。

補報與補繳的重要性

國稅局強調,納稅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如果發現有漏報營利所得的情況,應立即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面臨罰款。

特殊情況下的處理

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獨資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如果去世,即便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由於權利主體已變更,應比照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和負債移轉給新負責人。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屬於「轉讓」,需要在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和清算申報。

過去,有些民眾誤以為繼承家裡的小生意後,只需要辦理公司登記變更即可。國稅局提醒,根據《所得稅法》,當營利事業發生轉讓等情況時,應在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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