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藥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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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件: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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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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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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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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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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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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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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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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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需有兩年實際調劑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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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局)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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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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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私章、公司章、藥商(局)章(驗戳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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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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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驗後發還)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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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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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局)營業場所位置圖暨設備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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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局)設立(異動)現場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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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異動)登記申請書(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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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生)入會公會證明(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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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生)照片2張及私章(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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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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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證書正本(驗戳後發還)及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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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生)在職證明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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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調劑經驗之證明(藥局之負責藥師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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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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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相關資料影本(非製造業免附)
以上是簡要說明,僅供參考,更多詳情歡迎洽詢本所
藥局設立要注意?
一、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二、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
包含廁所及倉庫等。
三、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GDP) 之規定。
四、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五、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
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六、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相關法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