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行業-藥局設立

  • 相關條件:沒有限制

  • 人員相關條件

    • 沒有限制

  • 營業場所相關條件

    • 沒有限制

  • 法規依循

    • 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 特殊限制

    • 藥師需有兩年實際調劑經驗

  • 藥商(局)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

  • 負責人私章、公司章、藥商(局)章(驗戳後發還)

  • 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驗後發還)及影本1份

  • 商號登記表

  • 藥商(局)營業場所位置圖暨設備略圖

  • 藥商(局)設立(異動)現場調查表

  • 藥事人員(異動)登記申請書(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藥師(生)入會公會證明(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藥師(生)照片2張及私章(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藥師(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藥事人員證書正本(驗戳後發還)及影本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藥師(生)在職證明1份(無須登記藥事人員者免附)

  • 二年以上調劑經驗之證明(藥局之負責藥師須檢附)

  • 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 工廠登記證相關資料影本(非製造業免附)

以上是簡要說明,僅供參考,更多詳情歡迎洽詢本所

藥局設立要注意?

一、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二、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
包含廁所及倉庫等。
三、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GDP) 之規定。
四、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五、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
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六、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相關法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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