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
雖無應補繳稅額,仍須就短漏之所得額(漏報所得額12萬元以下者免罰)。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申報及未申報規定之倍數處罰,惟裁處罰鍰金額$4500~$90000。
EX:甲公司遭人檢舉108年度虛報A君薪資24萬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屬實,且經甲公司承認確有虛報A君薪資。
國稅局遂剔除甲公司該筆薪資支出,嗣核定後,甲公司該年度課稅所得額雖仍為虧損,且無應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短漏之所得額24萬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48,000元。
依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經審酌其所涉違章情節後,處以0.4倍罰鍰19,200元(48,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