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在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次一年度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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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
今年(110年)5月是否要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要的
根據所得稅法§71條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也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 未於次年度辦理
未於5/1~5/31內辦理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1,500~$30,000
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4,5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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