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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21日表示,如果商家沒有開出統一發票,他們會根據營業稅的規定,對沒開出的稅額處以最高五倍的罰款。
這次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是為了配合《行政罰法》的修正,讓大家更清楚瞭解商家若沒有開出發票的罰則。
商家如果沒有開出發票,可能會觸及兩個法條的罰則:營業稅法規定對沒開出的稅額處以最高五倍的罰款,而稅稽法則規定對總額處以最高5%的罰款。過去的做法是選擇較重的處罰。財政部的官員說明,由於這兩個法條之間有重疊,根據修正後的行政罰法,不應該再選擇較重的處罰,因此他們重新發布了解釋令。
因為營業稅法的規定是稅稽法規定的特例,特例應該優先於一般規定,所以財政部明確表示,商家如果沒有開出發票,應該按照沒開出的稅額處以最高五倍的罰款。
新聞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