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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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甲公司110年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110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
有關無償貨物樣品110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
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
應於110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110年3~4月)
持快遞業者所出具
1.載有寄件人名稱
2.統一編號
3.貨物名稱
4.數量
5.離岸價格
6.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
7.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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