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補徵不服? 30日復查與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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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稅務制度中,當納稅人對稅務局的決定感到不滿時,有幾個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包括申請復查、提出訴願,以及進行行政訴訟。這些程序允許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稅務局的決策提出異議,這是每位公民的重要權利。

首先,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納稅人若對稅務局的處分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查。如果納稅人選擇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復查申請,則該申請的受理日期將以郵局的郵戳為準。這意味著即使郵件在實際到達稅務機關前已超過30日的法定期限,只要郵戳顯示的日期在期限內,申請仍然有效

例如,基隆市的稅務局曾處理過一宗案件,納稅人林君對2012至2023年地價稅的補徵不服,他於2023年4月11日(即補徵繳款書最後期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提交了復查申請。儘管他的申請在5月11日才被稅務機關收到,但由於林君在5月10日已經郵寄出復查申請書,並且郵戳日期為5月10日,因此他的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仍然被接受。

此外,如果納稅人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他們可以根據《訴願法》進一步提出訴願。訴願必須在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的30日內提出。與復查申請不同,訴願的受理日期是以稅務機關實際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無論是郵寄、委託他人送達,還是納稅人親自送達。

通過這些法律途徑,納稅人可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受到保護,並有機會對稅務局的決定提出挑戰。這些程序不僅維護了公平正義,也強化了稅務系統的透明度和責任。通过了解和利用這些法定程序,納稅人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應對稅務事宜。

參考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34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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